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时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4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2931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90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8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贷款101292.8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23日利息为2386.75元,从2020年4月24日起按照《领用合约》计息标准,以本金101292.85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被告王时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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