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8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3758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2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华军支付劳务费10353元。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11-19
发布时间
2019-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进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788235082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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