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1********8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1民初2862号
案号
(2020)冀0821执1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刘国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任占友医疗费7 196.89元,误工费 2 880.00元(45天×64.00元),护理费3 800.00元(38天×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900.00元(38天×50.00元),营养费760.00元(38天×20.00元),交通费100.00元,鉴定费500.00元,总计人民币17 136.89元的70%,合款11 995.82元;二、原告(反诉被告)任占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刘国芳医疗费4 389.40元,误工费1 280.00元(20天×64.00元),护理费1 300.00元(13天×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0元(13天×50.00元),营养费260.00元(13天×20.00元),交通费100.00元,总计人民币7 979.40元的60%,合款4 787.64元;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相互抵顶后,被告(反诉原告)刘国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任占友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7 208.18元(11 995.82元-4 787.64元);四、被告张敬富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任占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任占友承担33.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国芳承担59.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0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任占友承担23.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国芳承担64.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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