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2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5681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9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8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贷款111913.91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12日利息为1433.22元,从2020年4月13日起按照《领用合约》计息标准,以本金111913.91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被告潘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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