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2********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4225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锦川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期内欠息32821.5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为124394.7元,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328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计算);二、被告淮安锦川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660元;三、被告淮安荣泰服饰有限公司、蔡志刚、刘爱玲、胡成荣、钱凤琴对被告淮安锦川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79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淮安锦川服饰有限公司、淮安荣泰服饰有限公司、蔡志刚、刘爱玲、胡成荣、钱6凤琴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