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洪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6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7120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6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6294.49元及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欠息5280.22元(自2020年3月28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之和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元,保全费636元,共计1305.5元,由被告崔洪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