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8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91民初3230号 |
案号 |
(2020)皖0191执2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腾龙借款本金9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928.55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及逾期还款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15.6%〈24%-208.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六安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鲍广翅、洪伟、邵增汉、刘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六安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鲍广翅、洪伟、邵增汉、刘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六安市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汪腾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10元,由被告六安市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鲍广翅、洪伟、邵增汉、刘磊负担;保全费800元,由被告六安市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市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鲍广翅、洪伟、邵增汉、刘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