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8********4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03民初3398号
案号
(2020)赣0403执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丽、李泽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湓浦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计至2018年5月28日的利息28329.08元,罚息108234.75元,总计人民币736563.83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5月29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蔡席林、曹海燕、蔡茂、蒋秀琴对被告蔡丽、李泽文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6元,财产保全费4860元,共计16026元。由被告蔡丽、李泽文、蔡席林、曹海燕、蔡茂、蒋秀琴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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