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37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民再35号 |
案号 |
(2020)湘0721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 维持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2018) 湘07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即孟令军、 姜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 000 000元并按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及罚息至清偿之日止;二、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若孟令军、姜慧不能履行前款债务,则以尹秋玉、王献榜的抵押财产(抵押登记证号分别为安乡县房他证他权字第25238号、安乡县房他证他权字第252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驳回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若孟令军、姜慧不能履行前款债务,则以孟令军、马蘅巾已经购买但仍登记在王献榜、尹秋玉名下的房产(即安乡县房权证深柳镇字第0021499号、0021489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由湖南省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四、驳回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孟令军、姜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 0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 011元,共计90 022元,由孟令军、姜慧、马蘅巾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