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4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民终3601号
案号
(2020)宁0122执1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贺兰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916904.8元;被告宁夏志恒工贸有限公司、杨鑫、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高利强、宁夏鲜易购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平平对被告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均有权向被告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贺兰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贺兰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利息(以91690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上诉人宁夏志恒工贸有限公司、杨鑫、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高利强、宁夏鲜易购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平平对上述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均有权向被告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17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4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大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夏志恒工贸有限公司、杨鑫、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高利强、宁夏鲜易购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平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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