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松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民初292号
案号
(2018)闽0981执1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源丰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3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    二、被告刘荣崇、刘素英、林胜光、林松凯、福安市宝胜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安市源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时间
2018-08-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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