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1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03民初6086号
案号
(2018)皖1503执1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23034.20元;二、被告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自代偿日2015年12月9日起至代偿款5723034.2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六安市鸿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任次吾、姚丽、涂志乐、任建民、余蕾、陈昆、任慧琴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任青林、张存琼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村独秀园小区9幢202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12-03
发布时间
2018-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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