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1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3民初2138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洪祿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以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张洪祿对被告郭洪贵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4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