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1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03民初2138号
案号
(2020)苏0803执19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洪祿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以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张洪祿对被告郭洪贵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4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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