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4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02民初457号 |
案号 |
(2020)苏1102执1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建国、季磊共结欠原告王建平代偿本金25万元、代付利息12147.2元、诉讼费6415元,合计258562.2元。该款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1万元(已履行),于2020年4月底前给付8562.2元。余款24万元于2020年6月330日前给付3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4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4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4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4万元。二、期间利息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按年息9.4835%分段计算,被告季建国、季磊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以上款项均支付至户名为王建平、账号为4340621300125014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四、若被告季建国、季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被告季建国、季磊承担未还款项自未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案件受理费258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季建国、季磊负担。(该款已有原告预交至本院,被告在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