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康静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1民初441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11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操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的店铺名称和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文字;二、被告操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三、被告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康静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四、被告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五、被告操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费用);五、被告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六、被告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康静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费用);七、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2元,被告操金波负担1408元,被告佛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三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 由广州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佛山市顺德区康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时间 |
2019-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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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邱桂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668223976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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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南安工业区和丰路6号首层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