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6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9006民初344号 |
案号 |
(2020)鄂9006执1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门市宏兴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08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208024.31元;对2018年8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208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计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以420万元为限,有权就被告何玲所有的天门市房权证蒋湖字第00077542号、00077543号房屋、天国用(2015)第1821号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何玲有权向被告天门市宏兴棉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邱宜冰、何复兴、何玲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宜冰、何复兴、何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门市宏兴棉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天门市兴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以156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门市兴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门市宏兴棉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