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7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2071民初14196号 |
案号 |
(2018)粤2071执14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梁伟、田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20210.14元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的罚息为11060.63元;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借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放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确定,遇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从每年的放款日对应日(指每年与放款日同月同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基准利率]。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申请人田莉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北路60号维港湾8幢2302房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限额1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三、被申请人中山市欣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梁伟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限额1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梁伟、田莉、中山市欣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申请人梁伟、田莉、中山市欣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合计6561元。(以上暂合计437831.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粤2071执14953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37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