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0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215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38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瑒、郭娟、合肥宝之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吴金珠、陈光明租金430274元及6利息损失(以430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金珠、陈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4元,公告费1000元,二项合计8754元,由被告焦瑒、郭娟、合肥宝之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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