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6392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2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望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9811.67元、罚息133574.94元,合计人民币2143386.61元;二、被告六安市望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罚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26%计算,自20205年10月26日起计至贷款本金付清止);三、被告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扬、顾廷志对被告六安市望江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50元,减半收取11975元,由被告六安市望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