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1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02民初1853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恢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市大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文兵、高银娟、吉祥、王龙根、戴斌、姚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9.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963.25元(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合计303963.25元,及自4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镇江馨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镇江普莱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市大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被告镇江市大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文兵、高银娟、吉祥、王龙根、戴斌、姚春华、镇江馨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镇江普莱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时间
2018-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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