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428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与被告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二、限被告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85369.61元、利息(含罚息)65754.85元,共计人民币7951124.46元,其余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三、对登记在被告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位于都昌县工业园新妙湖大道5套房产(产权证号为710119号、710120号、710121号、710122号、710123号)、位于都昌县城芙蓉山大道3套房产(房产证号为811458号、811459号、811460号)、位于县城芙蓉山工业园新妙湖大道29号1栋房产(房产证号为201221600号)、位于都昌县城芙蓉山工业园新妙湖大道1栋房产(房产证号为201221599号)以及位于都昌县工业园都国用(2007)字第0573号工业用地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由原告在借款本息人民币8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在对被告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所负原告债务的部分,由被告于冬平、王晓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8309.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2-24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冬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87841208780 |
登记机关 |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芙蓉山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