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1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4民初372号 |
案号 |
(2020)晋1034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祥义、樊彩霞返还支付原告赵志强借款38000元。二、被告孔祥义和被告樊彩霞对以上支付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孔祥义、樊彩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