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军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02********7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26391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10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0841199624951】。一.各方同意:被告房军豪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利息76345.38元、诉讼费4809.24元、保全费3429.24元、律师费4500元合计89083.86元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账号425910279720700012,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该笔费用分3期支付,即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20日各支付30000元,2017年7月20日支付29083.86元;二、各方同意:被告房军豪同意对尚欠的借款本金399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账号425910279720700012,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每月20日各支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2992.5元,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每月20日各支付本金41333.33元及利息2992.5元;三、各方同意:若财产保全措施在被告未还款完毕前到期的,被告同意原告申请续封;四、各方同意:原告同意如被告房军豪按照协议及时足额还款并履行完毕,原告将减免贷款剩余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共33450.23元,其中罚息为33176.67元,复利为273.56元,最终减免总额以信贷系统显示的金额为准),并解除对涉案财产的查封;五、如被告未按本协议履行,原告有权按照起诉金额与计算标准对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金额以银行信贷系统显示的金额为准);六、被告黄娟、房新豪、东莞市元富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09.24元、保全费3429.24元,由被告房军豪、黄娟、房新豪、东莞市元富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并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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