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鄂龙创世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MY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202民初3421号
案号
(2020)鲁0116执3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李涛: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货款312558.6元、利息(自2018年1月10起,以10673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自2018年1月16日起,以10927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自2018年1月19日起,以9654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994元、保全费2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88元。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己由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202民初3421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2558.6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0起,以10673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自2018年1月16日起,以10927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李涛: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自2018年1月19日起,以9654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94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己将本案审结并作出(2019)鲁01民终4440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8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现一、二审判决书己经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予批准。此致莱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柯亭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X19MY2M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道滘镇昌平村大备弯新风路九号F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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