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6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3067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17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苏建向申请执行人李颖仪偿还借款170万元及利息561850元。(利息计算方法:以1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止)。二、被申请执行人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执行人苏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130万元及利息4296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方法: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止)。三、被申请执行人苏建支付案件受理费22731.6元,被申请执行人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中1738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申请执行人苏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677.5元(以1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五、被申请执行人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执行人苏建上述第四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中130万元的延履行期间利息204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以上第一、三、四项合计人民币228725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