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8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600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昱焜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08751元及利息(其中633151元从2020年4月9日起,75600元从2020年5月1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8元,减半收取5839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59元,由原告承担80元,被告承担102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84827)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晓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15668547340 |
登记机关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2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