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3019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恢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830690元,并承担以783069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长丰县三十头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长丰县国用(2008)第4289号),面积12186㎡)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两处厂房(房地权长房字第021425号,面积2468.07㎡;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81580号、面积1781.65㎡)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14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其名下57台(套)机器设备(详见抵保字五部[2015]080-3号《抵押反担保合同》中设备抵押清单)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高新东、李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新东、李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728元,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高新东、李竟共同负担696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新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96428677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通宝路西侧三元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