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2民初2378号 |
案号 |
(2020)皖0422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9911.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8日,已付利息657513.56元应从中抵扣);从2018年12月9日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1875%计算至本清息止。二、孙维朋、鲍士燕、湛健、李敏、叶方圆对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三、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湛健协议,以湛健名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六佛路家园大市场1#楼301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铺的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3元,减半收取24877元由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5000元由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维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2779053092W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龙舒路与西湖路交叉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