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2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阳民初字第00367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恢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史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蔺聪明借款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二、被告晋城市鑫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2800元(缓交),由被告史云、晋城市鑫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