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21********2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2民初852号 |
案号 |
(2018)鄂0502执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春平、张朝英、郭建明、郑晓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6日的利息43432.74元、罚息199819.56元。并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25倍的标准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罚息;二、若被告陈春平、张朝英、郭建明、郑晓雅未能履行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被告郭建明、郑晓雅共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338-4-1401号金色海岸4号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36026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平达电器商行、宜昌开发区春晓电器商行对被告陈春平、张朝英、郭建明、郑晓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29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925元,由被告陈春平、张朝英、郭建明、郑晓雅、宜昌市夷陵区平达电器商行、宜昌开发区春晓电器商行共同负担,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