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1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4民初980号
案号
(2020)苏0804执1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思远、樊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6949.94元及利息3132.9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日,从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6949.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上浮30%计算);二、被告王思远、樊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801元;二、被告屈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保全费1130元,合计24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思远、樊波、屈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4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63078;被告王思远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63060;被告樊波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63045;被告屈骙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6303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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