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04民初2612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恢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锋、汪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03917.43元及利、罚息10602.09元(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3917.4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上浮30%计算);二、被告薛锋、汪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717元;三、被告徐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财产保全费11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2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4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