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1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京谏商初字第00021号
案号
(2020)苏1102执1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天顺缘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5738.1元。二、被告林建明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6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镇江林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林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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