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6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3583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88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1000元。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计2580元,由被告齐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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