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0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民终1594号
案号
(2020)皖1103执2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童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周竟、陆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童立军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2134933.34元”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周竟、陆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童立军借款本金1200万元,周竟、陆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童立军12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2134933.34元;三、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8初2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周竟、陆郑于实际付款时继续承担支付童立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为:周竟、陆郑于实际付款时继续承担支付童立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474元,由童立军负担1474元,周竟、陆郑负担106000元(其中89000元由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周竟、陆郑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周竟、陆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10元,由童立军负担16000元,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906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许良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6083194XD
登记机关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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