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民终1594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2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童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周竟、陆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童立军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2134933.34元”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周竟、陆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童立军借款本金1200万元,周竟、陆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童立军12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2134933.34元;三、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8初2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周竟、陆郑于实际付款时继续承担支付童立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为:周竟、陆郑于实际付款时继续承担支付童立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474元,由童立军负担1474元,周竟、陆郑负担106000元(其中89000元由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周竟、陆郑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周竟、陆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10元,由童立军负担16000元,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906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良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6083194XD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