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1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3486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2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敏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政务区支行人民币130216.89元、利息11888.83元、费用54683.62元(截止2020年7月15日,费用54683.62元全免),本息合计142105.72元,于2020年8月25日之前支付42105.72元,余款100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5日期间分二十四期付清,每期4167元,至本息清;二、若被告魏敏逾期未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政务区支行有权按照《徽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利率、违约金标准计算信用卡款3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魏敏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5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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