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44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03民初3219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恢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陈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盼盼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已付20万元利息款从中扣除);二、被告陈久山、张祥对上述(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潘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被告陈婷婷、陈久山、张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