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04********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22民初136号
案号
(2020)豫0522执20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超、崔俊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侠借款57,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二、被告冯超、崔俊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侠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吴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40元,共计2,691元,由被告冯超、崔俊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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