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3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3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学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杰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及律师费3000元;二、被告曹艳对被告朱学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839元,由被告朱学堂、曹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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