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建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383号 |
案号 |
(2020)晋1028执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海英、郑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8725%计算,2020年5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约定年利率5.8725%的基础上,加罚3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刘建林、兰变英、张建勤、陈盼盼、吉县恒泰果品经销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刘建林、兰变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20年4月29日至5月28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9225%计算,2020年5月2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约定年利率5.9225%的基础上,加罚3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闫海英、郑建民、张建勤、陈盼盼、吉县恒泰果品经销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建勤、陈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8752%计算,2020年5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约定年利率5.8752%的基础上,加罚3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闫海英、郑建民、刘建林、兰变英、吉县恒泰果品经销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闫海英、郑建民负担5133.33元,刘建林、兰变英负担5133.33元,张建勤、陈盼盼负担5133.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