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东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1********7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8民初77号
案号
(2020)晋1028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东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贺瑞菊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以月息二分计算;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贺瑞菊负担1100元,连东红负担3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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