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东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1********7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77号 |
案号 |
(2020)晋1028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东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贺瑞菊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以月息二分计算;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贺瑞菊负担1100元,连东红负担3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