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执1970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恢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偿付信用证项下垫付款800万元及利息(垫付款之日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二、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26.3万元;三、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江阴宏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在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在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邵仲达、包建亚对上述第一、二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在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江阴宏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邵仲达、包建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0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76031元,由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江阴宏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邵仲达、包建亚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预交,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江阴宏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邵仲达、包建亚直接支付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596983916N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