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5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02民初728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黄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0元;二、如被告安庆市黄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给付本判决第一条所列款项,原告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安庆市黄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08号10幢(房地权证:宜字第50071068号,建筑面积1014.77㎡)房产、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08号7幢(房地权证:宜字第50071072号,建筑面积702.46㎡)房产、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132、134号(房地权证:宜字第50076984号,建筑面积57.98㎡)房产(上述三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081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余文、吴萍、王国正、钱芳、刘辉、刘萍对本判决第二项抵押权行使不足5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庆市黄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97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