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30********6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11民初1676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988828.01元及相应利息(截止于2016年6月21日利息为67994.48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江勇、吴丽娜、陈侠8清、汪桂琴、胡金生、汪雅芬、胡祖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2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255元,由被告被告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江勇、吴丽娜、陈侠清、汪桂琴、胡金生、汪雅芬、胡祖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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