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3404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5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李德掌借款本金4874565.63元及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922848.26元,之后利息以4874565.63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魏超、魏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德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魏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