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5********8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11民初2820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1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涂猛、冯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清华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本金250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杨中德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70元,由被告涂猛、冯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