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225号 |
案号 |
(2020)晋1031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计平、亢慧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425‰计算,从2015年4月26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按月利率10.425‰×50%计算罚息,从2017年4月2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告已付的1000元从应付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