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全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9********1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127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晋1127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邢建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郭振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薛全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四、追缴被告人邢建宇所得赃款人民币10970元,发还被害人崔永龙人民币300元、苏连英人民币2500元、温俊伟人民币70元、牛晋杰人民币100元、瞿话人民币200元、李鹏飞人民币60元、刘永军人民币600元、邸宝军人民币300元、范夜拴人民币800元、李雁东人民币3000元、段建成人民币3000元、李鸿人民币40元;五、责令被告人邢建宇退赔被害人庞兴经济损失125元、张婷婷经济损失250元、范瑞芳经济损失100元、温俊伟经济损失125元、郭晋经济损失1350元、牛晋杰经济损失156元、杨谋生经济损失860元、杜征平经济损失590元、曹永青经济损失520元、陈磊经济损失306元、李鹏飞经济损失450元、刘永军经济损失50元、张秀斌经济损失60元、王凯经济损失70元、杜靖春经济损失260元、李文光经济损失64元、李伟经济损失1285元、董奇经济损失400元、马拴大经济损失760元、程福明经济损失500元、沈彦丙经济损失275元、李伟伟经济损失30元、赵伟经济损失720元;六、责令被告人薛全柱退赔被害人杜旭东经济损失260元、沈彦丙经济损失275元、赵伟经济损失720元。七、将被告人郭振业退赔的人民币3600元发还被害人阴学军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晋j3c581白色朗逸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12个银元发还被害人郭晋;一台行车记录仪发还被害人沈彦丙;2张面值10元的港币、2张面值1元的外币发还被害人陈磊;与本案无关的铜币1个、纪念币1个、银元3个、钱包1个、普洱茶1桶、手机6部、粮票6张、太阳镜1个、1张面值10元的外币由扣押机关岚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