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2********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16641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10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2618854】。一、被告中山市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确认尚欠原告 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82086元;二、被告中山市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定于2019年 12月19日前支付60000元给原告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市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定于2020年1月9日前向原告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被告中山市 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定于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 每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 被告中山市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支付22068元。被告中山 市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上海三精 工机电有限公司指定的如下账户(开户名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 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曹杨支行,账号121913051710501);三、若被告中山市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按时足额支 付上述款项,则双方本案纠纷全部了结;若被告中山市恒和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李欣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欠款,则原 告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就上述款项的 全部未付余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被告中山市恒和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支付违约金20000元,但违约金的总数 不得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30;四、被告中山市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确认于2020 年1月9日前向原告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 500元;五、案件受理费5566元,减半收取2783元,财产保全费1942元,合计4725元,由原告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225元,被告中山市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负担2500元(该款被告中山市恒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欣定于2020年1月9 日前一并向原告上海三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