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1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311执2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徐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327758.0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21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等利率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在2017年10月25日后有相应还款的,该款项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姜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440元,由被告江苏徐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姜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时间
2018-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